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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公告)第一条 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