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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2008年5月16日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