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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王某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之后王某怀孕,在王某怀孕期间,公司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找到公司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女性生理特点,明确规定了不能辞退的条款,该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