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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5)炎法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3.当事人原告:汪吉龙被告: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华公司)、吴桃春、陈吉明【基本案情】2013年,被告昌华公司承揽了炎陵县“翰森一号公馆工地”建设工程施工业务,成立了“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翰森壹号公馆工程项目部”。被告项目部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义务,于2013年9月27日,以吴桃春、陈吉明作为被告公司代表,与原告汪吉龙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需方(被告方)承建的‘炎陵县瀚森公馆壹号工地’钢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