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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法治实用全书 网络安全与数字经济关联法规及权威案例指引
  • 责任者: 王竹  
  • 图书评价

  • 内容简介:

    本书以“网络安全”与“数字经济”两大中心主题,系统整理网络法治领域法律法规和权威案例。“网络安全”主题以《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新增的第五章“网络保护”为主干,“数字经济”主题以《电子商务法》为主干,再分别辅之以《刑法》和《民法典》的相关条文节选,将网络安全与数字经济领域的536部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网络安全与数字经济领域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和典型案例等权威案例502个,分类纳入到最为相关的条文中,是为满足网信工作实务和教学科研需求的重要工具书。 …… 阅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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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 本内容由 中国法治出版社  版权提供,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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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详情
  • 版次:1
  • 页 数: 2115
  • 字 数: 1968千字
  • 出版时间:202310
  • 正文语种:中文
  • 文件大小:31.63 M
  • 印 次:1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216-3934-6
本书目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网络安全工作基本原则】
第四条 【网络安全战略制定完善】
第五条 【网络安全保护主要任务】
第六条 【网络安全环境社会共建】
第七条 【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
第八条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的基本义务】
第十条 【网络安全维护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行业自律】
第十二条 【网络安全网民守法】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标准制定】
第十六条 【网络安全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网络安全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网络数据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网络安全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安全运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关键设备和专用产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用户身份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应急处置义务】
第二十六条 【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活动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禁止规定】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技术支持协助义务】
第二十九条 【网络安全风险的社会合作应对】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执法信息用途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保护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安全保密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存储和对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测评估】
第三十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统筹协作机制】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四十三条 【不当处理个人信息的权益救济】
第四十四条 【禁止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禁止利用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违法信息处置义务】
第四十八条 【电子信息和应用软件信息管理义务】
第四十九条 【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及执法配合义务】
第五十条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违法信息处置职责】
第五十一条 【国家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风险增大应对措施】
第五十五条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六条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约谈机制】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五十八条 【网络通信临时限制措施】
第五十九条 【违反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运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用户身份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法开展网络安全服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实施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国家安全审查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法存储和对外提供数据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利用网络从事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妨碍执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利用网络发布传输违法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信用惩戒】
第七十二条 【政务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衔接性规定】
第七十五条 【境外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本法有关概念的解释】
第七十七条 【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
第七十九条 【施行日期】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基本含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保密义务】
第六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
第七条 【部门协同配合】
第八条 【宣传教育】
第九条 【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数量限制】
第十一条 【电话卡实名核验】
第十二条 【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
第十四条 【禁止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非法设备、软件】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量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八条 【对支付工具、支付服务加强异常监测】
第十九条 【保证交易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用户依法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 【涉诈异常账号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域名注册、解析信息、网址链接转换】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持或者帮助】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协助调查证据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落实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第三十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第三十一条 【禁止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等】
第三十二条 【电信网络诈骗技术反制措施的研究开发】
第三十三条 【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第三十四条 【组织建立预警劝阻系统】
第三十五条 【特定地区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重大涉诈嫌疑人员的出境限制】
第三十七条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软件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等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民事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 【适用规定】
第五十条 【施行日期】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数据、数据处理和数据安全的定义】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维护数据安全的职责】
第七条 【权益保护与促进原则】
第八条 【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义务】
第九条 【数据安全保护的社会共治】
第十条 【行业组织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 【促进数据跨境流动】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机制】
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
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
第十五条 【鼓励智能化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
第十七条 【数据标准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数据安全检测认证与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数据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数据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家数据安全风险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数据出口管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数据领域对等原则】
第二十七条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履行方式】
第二十八条 【数据活动公益义务】
第二十九条 【风险监测及处置义务】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处理者的风险评估义务】
第三十一条 【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第三十三条 【数据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依法调取数据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请求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政务数据运用的要求和目标】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收集、使用数据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九条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委托他人处理数据】
第四十一条 【政务数据公开原则】
第四十二条 【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数据安全风险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 【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数据出境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说明审核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非法数据处理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法律适用】
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的保护】
第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个人信息的概念】
第五条 【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第六条 【比例原则】
第七条 【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 【质量保证原则】
第九条 【责任原则】
第十条 【禁止非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第十四条 【同意的要件与方式】
第十五条 【同意的撤回】
第十六条 【不得因撤回同意而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
第十七条 【告知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八条 【告知的豁免与延迟】
第十九条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第二十条 【共同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转移个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单独同意不得公开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收集个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与处理原则】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敏感个人信息的行政许可或其他限制】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个人信息】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的境内存储和安全评估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处理个人信息的参照适用】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告知同意】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等的境内存储和境外提供安全评估义务】
第四十一条 【国际司法协助与行政执法协助中个人信息的提供】
第四十二条 【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三条 【对等原则】
第四十四条 【知情权与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 【查阅权、复制权与可携带权】
第四十六条 【更正权与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 【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 【要求解释与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 【死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保障权利行使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定期合规审计义务】
第五十五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个人信息泄露时的补救措施与通知义务】
第五十八条 【特殊类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受托人义务】
第六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职能划分】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基本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执法措施】
第六十四条 【行政约谈与合规审计】
第六十五条 【投诉与举报机制】
第六十六条 【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信用档案制度】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侵害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适用除外】
第七十三条 【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
第十七条 【监护人禁止实施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艺作品】
第五十条 【禁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以显著方式提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禁止儿童色情作品】
第六十三条 【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第六十四条 【网络素养宣传教育】
第六十五条 【鼓励支持健康网络内容】
第六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
第六十七条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第六十八条 【沉迷网络预防干预机制】
第六十九条 【网络保护软件】
第七十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干预】
第七十一条 【监护人的网络保护义务】
第七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七十三条 【私密信息提示和保护】
第七十四条 【预防网络沉迷的一般性规定】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禁止网络欺凌】
第七十八条 【投诉与举报渠道】
第七十九条 【投诉、举报权】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八十五条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时间;网络提交订单与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五百零一条 【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规则】
第九百九十五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九条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合理使用与不合理使用的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 【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与替代性公布执行方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的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或者公开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及其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条 【信用权准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隐私】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决定权】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安全】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通知与取下”制度:被侵权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必要措施请求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责任;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反通知”制度:网络用户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终止已采取措施的条件】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的医疗机构责任】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四条 【平等对待原则】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第六条 【电子商务监管体制】
第七条 【电子商务协同管理】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自律】
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义务】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合法标的义务】
第十四条 【电子发票】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公示义务】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业务终止的公示义务】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搜索结果与广告时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时的义务】
第二十条 【交付义务与风险承担规则】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用户信息处置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提供义务】
第二十六条 【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平台经营者的形式审查义务】
第二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的报送义务】
第二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对违法经营的处置和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 【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的信息保存义务】
第三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制定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禁止滥用优势地位】
第三十六条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规处罚的公示】
第三十七条 【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区分】
第三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的义务】
第四十条 【平台经营者的广告标注义务】
第四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知删除规则】
第四十三条 【反通知规则】
第四十四条 【处理结果公示】
第四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其他服务及合规经营】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八条 【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效力与行为能力推定】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合同成立】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规范】
第五十一条 【电子商务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
第五十二条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十五条 【错误支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向用户提供支付确认信息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用户注意义务及未授权支付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举报机制】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方式】
第六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协助维权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争议在线解决机制】
第六十四条 【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十五条 【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八条 【农村电子商务与精准扶贫】
第六十九条 【电子商务数据交流共享】
第七十条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
第七十一条 【电子商务的跨境发展】
第七十二条 【电子商务的跨境服务和监管】
第七十三条 【电子商务国际合作】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衔接】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信息公示以及用户信息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推销与搭售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押金退还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协助监管和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责任】
第八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公示义务、自营业务标注、信用评价管理、广告标注义务的行政责任】
第八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侵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
第八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采取合理措施、主体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侵害知识产权的行政责任】
第八十五条 【法律责任的衔接】
第八十六条 【违法行为的信用档案记录与公示】
第八十七条 【电子商务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施行日期】
内容简介

本书以“网络安全”与“数字经济”两大中心主题,系统整理网络法治领域法律法规和权威案例。“网络安全”主题以《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新增的第五章“网络保护”为主干,“数字经济”主题以《电子商务法》为主干,再分别辅之以《刑法》和《民法典》的相关条文节选,将网络安全与数字经济领域的536部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网络安全与数字经济领域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和典型案例等权威案例502个,分类纳入到最为相关的条文中,是为满足网信工作实务和教学科研需求的重要工具书。

作者简介

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国家级青年人才。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四川大学数据安全防护与智能治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四川大学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特色基地(教育)副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政法智能化技术创新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社会治理与智慧社会科技支撑”重点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治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中国计算机学会高级会员、计算法学分会常务委员,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人工智能逻辑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和博士,耶鲁大学、康奈尔大学、牛津大学和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访问学者。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4项(含重大项目1项)、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1项、司法部项目2项。在《法学研究》、TEL和IEEE汇刊系列等杂志发表论文170余篇,多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参与制定行业标准3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9项。《侵权公平责任论》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独著On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Compiling a Civil Code of China、《侵权责任分担论》等6部,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附立法理由书》等4部。荣获教育部人文社科二等奖等省部级奖励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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