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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 第三辑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37—1949) 第五卷 晋冀鲁豫边区
  • 责任者: 张希坡  
  • 图书评价

  • 内容简介:

    本书为第三辑《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31年“九一八事变”,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抗日怒潮,揭开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序幕。1937年“七七事变”后,中华民族进入全面抗日战争时期。中国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决定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并领导抗日军民在日寇占领的地区开辟了22个敌后抗日根据地,在每个根据地皆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并制定了若干法律法规。到解放战争时期,这些老解放区除继续适用已有的法律之外,还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若干新的法律。现在选出六个地区作为典型代表。 …… 阅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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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 本内容由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版权提供,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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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详情
  • 版次:1
  • 页 数: 470
  • 字 数: 8136千字
  • 出版时间:201812
  • 正文语种:中文
  • 文件大小:4.28 M
  • 印 次:1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0-26572-8
本书目录
1.中共晋冀豫区委关于目前工作任务的决定 1939年1月
2.朱瑞论建立晋冀豫抗日根据地 1939年1月11日
3.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 1940年5月2日晋冀豫边区太岳区第三专署颁布
4.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 1941年9月1日公布
5.晋冀鲁豫边区保护敌占区人民办法 1941年10月公布
6.晋冀鲁豫边区优待朝鲜人民规程 1941年10月公布
7.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 1941年11月23日公布
8.晋冀鲁豫边区优待日本逃战避难军民规程 1942年11月29日公布
1.晋冀鲁豫边区村政权选举暂行条例草案 1943年7月
2.晋冀鲁豫边区参议员选举条例 1944年6月6日边区政府公布, 1944年11月22日修正
3.晋冀鲁豫边区参议员选举条例施行细则 1944年10月20日边区政府公布
4.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边区参议员选举问题的指示 1944年10月20日
5.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选举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补充说明 1944年10月20日
6.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县选问题的指示 1944年10月28日
7.晋冀鲁豫边区县议员选举条例 1944年11月22日通过
1.晋冀鲁豫边区村政权组织暂行条例 1941年6月1日公布
2.附 [报刊评论]:敌后民主政治的伟大贡献 1941年7月14日 《解放日报》
3.附 [报刊报道]:冀太联办主任杨秀峰向晋冀鲁豫临参会报告工作 1941年7月27日 《解放日报》
4.附 [报刊报道]:晋冀鲁豫临参会二次大会开幕——团结抗战争取胜利 1942年9月23日新华社太行电
5.王乃堂、李之乾: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二次大会太行太岳区会议的总结 1942年9月30日
6.精兵简政在晋冀鲁豫边区(署名:毛铎) 1942年
7.杨(秀峰)主席在太行区专员会议上的报告 1943年1月24日
8.五月反扫荡中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工作的几点重要小结 1943年7月23日杨(秀峰)主席在边府干部会报告记录
9.太行区三次简政总结 1944年5月
10.晋冀鲁豫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 1944年11月1日
11.晋冀鲁豫边区县议会组织条例 1944年11月22日通过
12.临时参议会的工作——申(伯纯)议长在晋冀鲁豫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太行区会议报告 1945年3月3日
13.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 1945年3月3日通过, 1945年4月1日公布施行
14.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组织条例 1945年3月9日边区参议会首届大会通过, 1945年4月1日公布施行
15.晋冀鲁豫边区县政府组织条例 1945年3月边区参议会通过
16.晋冀鲁豫边区县议会组织条例 1945年3月24日边府及驻委会修正通过, 1945年4月1日公布施行
17.附 [报刊报道]: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参议会胜利闭幕——刘伯承等十三人当选为边区政府委员 1945年3月29日新华社太行电
18.附 [报刊报道]: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参议会揭幕 1945年3月16日新华社太岳电
19.附 [报刊报道]: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参议会上行署牛(佩琮)主任报告两年来政府工作 1945年3月24日新华社太岳电
20.附 [报刊报道]:冀鲁豫临参会上行署孟主任夫唐报告政府工作 1945年4月14日新华社冀鲁豫电
21.附 [报刊报道]:冀鲁豫临参会办事处赵主任明甫报告临参会工作 1945年4月14日新华社冀鲁豫电
22.附 [报刊报道]:冀鲁豫参议会闭幕边府委员举行就职典礼 1945年4月23日新华社冀鲁豫电
23.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对边区政府工作的决议 1945年5月
24.本届参议会的四大成功——申(伯纯)议长在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太行区成立大会的闭幕词 1945年5月
25.附 [报刊报道]:晋冀鲁豫边府主席杨秀峰等就职 1945年5月18日新华社太行电
26.附 [报刊报道]: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上杨秀峰主席报告工作 1946年3月24日 《解放日报》
27.杨秀峰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关于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工作报告 1948年8月9日
1.晋冀豫区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 1940年12月公布
2.晋冀鲁豫边区荣誉军人抚恤暂行条例 1941年3月公布 1943年5月31日修正公布
3.晋冀鲁豫边区军事支差条令 1941年7月22日修正通过
4.晋冀鲁豫边区义运军粮办法 1942年2月15日公布
5.晋冀鲁豫边区义运军粮办法实施细则 1942年2月15日公布
1.刘伯承关于太行军区的建设与作战问题××年×月
2.晋冀豫边区武委会关于边沿区人民武装工作的指示 1942年10月25日
3.关于加强人民武装工作的指示 1943年3月5日中国共产党北方局太行分局 十八师集团军第一二九师联合训令
4.成立太行军区及区党委改名问题的通知 1943年10月29日
5.晋冀豫区武委会命令——关于紧急动员对日战略反攻的工作 1945年8月15日
1.晋冀鲁豫边区禁止敌伪钞票暂行办法 1941年5月10日公布, 1942年9月1日修正公布
2.晋冀鲁豫边区保护法币暂行办法 1941年7月5日公布, 1942年9月1日修正公布
3.晋冀鲁豫边区生产建设公债条例 1941年9月15日公布
4.晋冀鲁豫边区征收出入境税暂行条例 1941年10月20日公布
5.晋冀鲁豫边区田房契税办法 1942年3月20日公布 1943年4月12日修正
6.晋冀鲁豫边区岁入岁出审计规程 1942年4月13日颁发
7.敌占区人民在根据地经营工商业汇款回家暂行办法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1942年5月21日公布
8.晋冀鲁豫边区税务工商部门监察委员暂行工作规程 1942年5月25日公布
9.晋冀鲁豫边区社会事业费支领报销手续规定 1942年8月12日公布
10.晋冀鲁豫边区游击区接敌区财粮累进负担暂行办法 1942年9月21日公布
11.太行区管理外汇暂行办法 1942年10月1日公布
12.太行行署制定财政制度——关于设立审计股的决定 1943年2月1日
13.晋冀鲁豫边区保护现银禁使银币暂行办法 1943年4月15日修正公布
14.晋冀鲁豫边区保护铜元制钱兑换冀钞暂行办法 1943年4月15日
15.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 1943年4月25日公布
16.附 [学习辅导]:晋冀鲁豫边区审计会计干部培训班开学时王局长的讲话(节录) 1943年9月2日
17.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太岳行署暂行审计制度 1945年3月6日
18.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令——关于审计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的优待办法 1945年5月5日
19.晋冀鲁豫边区暂行财务行政制度(摘录) 1945年7月
20.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 1943年5月颁布, 1945年7月修订
21.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令——统一新解放区负担办法 1945年8月29日
22.新解放区暂行统累税简易办法 1945年8月29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
23.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太岳行署通令——关于各级审计会计工作上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摘录) 1946年5月27日
24.太行区审会计制度(摘录) 1947年6月25日
25.晋冀鲁豫边区级党政民学审计制度 1948年2月17日
26.晋冀鲁豫行署审计制度(草案) 1948年7月1日起实行
1.彭德怀:敌后抗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建设 1940年9月
2.晋冀鲁豫边区贸易暂行条例 1941年6月10日公布
3.晋冀鲁豫边区合作社条例 1941年10月15日公布 1943年5月31日修正公布
4.晋冀鲁豫边区奖励生产技术办法 1941年10月15日施行
5.晋冀鲁豫边区工业奖励办法 1941年10月15日施行
6.晋冀鲁豫边区林木保护办法 1941年10月15日施行
7.晋冀鲁豫边区优待专门技术干部办法 1941年11月1日公布
8.太行区出入口贸易统制暂行办法 1942年8月12日公布
9.太行区兴办水利暂行办法 1943年1月5日公布
10.邓小平:太行区的经济建设 1943年7月2日
11.晋冀鲁豫边区的生产建设(署名:黄醒) 1944年2月25日
1.晋冀鲁豫边区强迫儿童入学暂行办法 1941年1月颁布施行
2.晋冀鲁豫边区村立与私立小学暂行办法 1942年3月4日通令施行
3.晋冀鲁豫边区国民教育视察员暂行通则 1942年9月公布
4.晋冀鲁豫边区小学暂行规程 1942年10月1日公布
5.晋冀鲁豫边区小学教员服务暂行条例 1942年10月5日公布
6.北方局关于国民教育给太行分局一封信 1943年3月25日
7.晋冀鲁豫边区民众学校暂行规程 1943年4月15日通令施行
1.关于合理负担与减租减息的意见(署名:王卓如) 1939年9月
2.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 1941年11月公布, 1942年10月11日修正公布, 1943年9月29日修补颁布, 1945年5月16日修补颁布
3.附 [报刊报道]:晋冀鲁豫临参会修正土地使用暂行条例 1942年10月3日新华社太行电
4.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修正清理黑地奖惩暂行办法 1943年1月27日公布,同年4月9日修正
5.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太行区施行细则草案 1943年11月25日公布
6.太行区租佃契约订立规则 1943年
7.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几个土地问题处理办法的决定 1944年10月15日
8.一九四四年冬季以来减租运动总结(署名:若愚) 1945年春
9.太岳区地权单行条例 1945年3月25日参议会通过,同年4月15日公布
10.太岳区租佃单行条例 1945年3月25日参议会通过,同年4月15日公布
11.太岳区关于典地、旧债纠纷、押地问题之处理办法 1945年3月25日参议会通过,同年4月15日公布
12.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草案) 1947年12月28日
13.太行、太岳行署发出布告——严禁破坏土地法 1948年1月
14.冀南行政公署布告确定地权发展生产 1949年2月26日
1.现阶段中职工运动的任务(署名:赵国强) 1939年9月
2.晋冀鲁豫边区晋东南总工会关于会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1940年5月
3.晋冀鲁豫边区晋东南总工会关于工会组织纪律的规定 1940年5月
4.晋冀豫区职工会工作纲领 1941年9月10日
5.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1941年11月1日公布施行, 1942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 1944年1月17日修正公布
6.太行区第一届劳动英雄大会宣言 1944年12月7日
1.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1941年8月13日临参会大会原则通过,同年12月20日驻委会修订通过, 1942年1月5日公布施行
2.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42年4月26日公布
3.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1942年1月5日公布, 1943年9月29日修订颁布
4.附 [政策研究]浦安修:五年来华北抗日民主根据地妇女运动的初步总结 1943年4月
5.冀鲁豫行署关于女子继承等问题的决定 1945年5月31日施行
6.晋冀鲁豫边区涉县县政府通令——关于修改婚姻暂行条例第五章第十八条与执行参议会关于妇女类提案第十五条 1945年7月31日
7.冀南行署关于处理婚姻问题的几个原则 1946年7月
8.晋冀鲁豫边区工作人员离婚程序 ×年×月
1.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 1941年7月15日施行
2.晋冀鲁豫边区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物办法 1941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
3.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 1942年2月11日公布
4.晋冀鲁豫边区司法罚金及没收赃款保管解缴处理暂行办法 1942年3月25日公布
5.晋冀鲁豫边区查获烟毒奖金处理暂行办法 1942年4月23日公布
6.冀鲁豫边区汉奸财产没收处理暂行办法 1942年8月1日施行
7.晋冀鲁豫边区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物补充办法 1942年8月9日
8.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对根据地人民、敌占区民夫等抢劫盗毁食粮田禾处理办法的通令 1942年10月19日
9.晋冀鲁豫边区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 1942年10月31日颁布
10.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 1942年12月25日公布
11.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 1943年1月5日颁布
12.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联合通令——关于群众运动中罚款处理办法的决定 1943年3月4日
13.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关于村政权人员贪污之处理的指示 1943年3月12日
14.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查禁假鲁钞暂行办法 1943年5月26日公布
15.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关于处理因灾荒买卖人口纠纷的规定 1944年10月14日施行
16.太行区战时紧急处理敌探汉奸暂行办法××年×月
17.太行行署对战犯处理的指示 1945年12月10日
18.太行行署关于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的原则及执行中应注意事项的指示 1946年4月8日
19.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 1946年6月12日施行
20.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 1948年1月10日公布
21.晋冀鲁豫边区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暂行条例 1948年1月15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
22.太岳区惩治滥用浪费民力暂行条例 1948年6月15日
1.晋冀鲁豫边区公安总局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公安司法部门工作关系的联合指示 1942年7月30日
2.晋冀鲁豫边区户籍暂行条例 1942年9月28日公布
3.晋冀鲁豫边区违警处罚暂行办法 1942年10月23日公布
4.太行行署关于公安司法关系及城市管理分工的指示 1946年2月20日
1.附 [报刊报道]: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高等法院通令(清理案件办法) 1941年9月26日 《解放日报》
2.附 [报刊报道]: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公布抗日民主司法建设 1941年9月30日 《解放日报》
3.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1941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
4.晋冀鲁豫边区司法罚金及没收赃物赃款保管解缴处理暂行办法 1942年3月25日公布
5.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对总结月报制度的指示信 1942年4月
6.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通令——执行刑事简易诉讼程序由 1942年5月
7.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通令——对于流动法庭组织职权的决定 1942年5月13日
8.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执行决定之审级制度的命令 1942年5月21日
9.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训令——确定业务学习内容由 1942年7月26日
10.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执行死刑合议制度变通办法的决定 1942年8月10日
11.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民事诉讼上诉须知 1942年9月10日颁布
12.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司法工作在扶植群众运动中及适应战争环境的几点指示 1942年9月15日发布于 《边区政报》
13.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对执行 《太行区民事诉讼上诉须知》的指示 1942年12月2日
14.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通令——颁发业务学习测验题目由 1942年12月11日
15.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执行核案新决定的命令 1943年1月20日
16.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工作报告 1943年9月12日向边区参议会报告一年来太行区的司法工作
17.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 1944年3月1日公布施行
18.一个杀人案件的介绍——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刑事覆判判决书 1943年6月29日
19.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区区调解委员会组织大纲×年×月
20.冀鲁豫区区调解委员会办事细则×年×月
21.太岳区一九四五年政府工作报告(节录司法工作部分) 1945年
22.太行区司法工作概况——徐平处长在太行区司法会议上之总结报告 1946年5月
23.太行区监所建设工作 1946年
24.太行行署对一起典型案件的处理通报 1946年1月9日
25.晋冀鲁豫边区关于审级及死刑核定的暂行规定 1946年2月12日施行
26.冀南区民刑事调解条例 1946年2月20日公布
27.太行行署命令——执行新审级制度及新审核制度 1946年5月13日
28.太行区地方法院暂行工作条例 1946年5月20日
29.太行行署关于执行新审级制度应注意事项的指示 1946年5月23日
30.冀南区诉讼简易程序试行法 1946年8月1日试行
31.太行行署关于重新规定审级审核制度的通令 1946年8月11日
32.太行行署对司法调解工作的指示 1947年5月7日
33.太行区平顺县政府对调解工作的指示 1948年7月16日
34.太行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指令——迅速组成裁判研究委员会 1949年4月13日
35.太行第三行署对清理积案的指示 1949年5月12日
内容简介

本书为第三辑《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31年“九一八事变”,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抗日怒潮,揭开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序幕。1937年“七七事变”后,中华民族进入全面抗日战争时期。中国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决定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并领导抗日军民在日寇占领的地区开辟了22个敌后抗日根据地,在每个根据地皆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并制定了若干法律法规。到解放战争时期,这些老解放区除继续适用已有的法律之外,还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若干新的法律。现在选出六个地区作为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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